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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S1202-R21-39地块(杜子桥煤库)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报告》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0-01-20

    GS1202-R21-39地块(杜子桥煤库)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由杭州科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施工,浙江环科环境研究有限公司负责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最终修复成果于2019年12月20日通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评审,现将《GS1202-R21-39地块(杜子桥煤库)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报告》公示如下:

    GS1202-R21-39地块 (杜子桥煤库)污染土壤修复工程

    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简版)

    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1 工作概述 4

    1.1 工作背景 4

    1.2 工程概况 5

    1.3 编制依据 6

    1.3.1 法律法规 6

    1.3.2 技术导则、标准及规范 7

    1.3.3 其他文件 8

    2 地块及项目概况 9

    2.1 地块位置 9

    2.1.1 地块历史沿革 9

    2.1.2 地块利用规划 9

    2.1.3 地理位置 10

    2.2 场地周边环境 11

    2.2.1 土壤污染情况 11

    2.2.2 地下水污染情况 11

    2.3 整体修复项目概况 12

    2.3.1 项目修复目标 12

    2.3.2 修复技术方案 13

    3 修复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14

    3.1 项目工程调整情况 14

    3.2 修复工程实施情况 15

    3.2.1 场地施工平面布置 15

    4 效果评估方案 17

    4.1 效果评估范围 17

    4.2 效果评估内容 17

    4.3 评估技术路线 18

    5 效果评估结果 18

    5.1 基坑修复效果评估结果 18

    5.2 异位修复土壤效果评估结果 19

    5.2.1 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结果 19

    5.2.2 有机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结果 19

    5.3 清洁土壤验证性评估结果 19

    5.4 洁净区评估结果 19

    6 后期环境监管要求 21

    6.1 场地土壤后期环境监管要求 21

    6.2 场地地下水后期环境监管要求 21

    6.3 异地修复后土壤的环境监管要求 21

    7 结论与建议 23

    7.1 效果评估结论 23

    7.2 建议 24


    1 工作概述


    1.1 工作背景


    杭州市燃料有限公司杜子桥煤库位于丽水路与侯圣街交叉口东南角,地块长约250m,宽约120m。运河新城单元GS1202-R21-39地块涉及杜子桥煤库大部分区域以及煤库北边的杭州尚轮轮胎有限公司和杭州金佰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部分区域(以下简称“39号地块”),而39号地块后期开发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8〕7 号)等文件,现开展GS1202-R21-39地块(杜子桥煤库)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的效果评估工作。

    根据《GS1202-R21-39地块(杜子桥煤库)污染土壤修复方案》(以下简称“修复方案”),其中,苯并[a]芘的土壤修复面积为854.21m2,修复土方量为427.1m3;六价铬污染的土壤修复面积为766.03m2,修复土方量为634.63m3;砷污染的土壤修复面积为428.59m2,修复土方量为399.02m3。整个场地修复土方量总计为1460.75m3。

    根据前期编制的《GS1202-R21-39地块(杜子桥煤库)污染土壤修复方案》以及《GS1202-R21-39地块(杜子桥煤库)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施工方案》,确定了采用异地异位的处理方法对需修复的污染土壤进行处理处置,首先对场地内的污染土壤进行了清挖,再对清挖后的土壤进行异位修复,其中对于多环芳烃污染土壤的修复采用异位化学氧化修复技术进行,对重金属污染土壤的修复采用固化稳定化技术进行。杭州科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了该地块污染土壤修复工程。


    1.2 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GS1202-R21-39地块 (杜子桥煤库)污染土壤修复工程

    项目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与侯圣街交叉口东南角

    业主单位: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调查评估单位:杭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修复单位:杭州科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

    效果评估单位: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

    样品采样检测单位:澳实分析检测(上海)有限公司(ALS)

    样品检测质控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污染因子:砷、六价铬、苯并[a]芘

    修复技术:重金属污染土壤外运稳定化技术处理;有机污染土壤外运化学氧化修复技术处理

    计划工程量:总污染土壤方量约1460.75m3。其中多环芳烃类(苯并[a]芘)污染土壤427.1m3,六价铬污染土壤634.63m3,砷污染土壤399.02m3

    实际工程量:总污染土壤方量约1967.09m3。其中多环芳烃类(苯并[a]芘)污染土壤483.94m3,六价铬污染土壤999.58m3,砷污染土壤483.57m3

    修复工程起止时间:2019年9月27日~2019年11月20日。


    1.1 编制依据


    1.1.1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3号);

    (5)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6)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

    (8)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

    (9)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

    (10)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政发〔2016〕47号);

    (1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土壤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1〕55号);

    (12) 《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8〕7 号)。


    1.1.2 技术导则、标准及规范


    (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4)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7)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9)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1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1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

    (1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

    (1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

    (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

    (15)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

    (16)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

    (17)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18)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

    (19) 《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20)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13)

    (21)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技术规范》(DB 33/T 2128-2018)

    (2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 平振荡法》(HJ 577-2010)


    1.1.3 其他文件


    (1) 杭州市燃料有限公司杜子桥煤库场地环境调查报告

    (2) 杭州市燃料有限公司杜子桥煤库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报告

    (3) GS1202-R21-39地块(杜子桥煤库)污染土壤修复方案

    (4) GS1202-R21-39地块(杜子桥煤库)污染土壤修复项目竣工报告

    (5) GS1202-R21-39地块(杜子桥煤库)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1 地块及项目概况


    1.1 地块位置


    1.1.1 地块历史沿革


    本次调查场地历史上原为农田,杜子桥煤库于1985年投入使用,2013年之后转变用途,由储煤场变为砂石运输公司砂石存放、运输场所,该场所于2018年9月停用,地块内建筑已陆续拆迁并将建筑垃圾进行清运。期间企业于2008~2013年将煤库南侧小块区域租赁给杭州粮油批发市场的经营户储油使用。


    1.1.2 地块利用规划


    根据《杭州市运河新城单元(GS12)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杭州市运河新城C-R21-04、05地块选址及周边区域控规局部调整》,本场地后期规划为二类住宅用地(R21)、防护绿地(G2)及道路用地。


    1.1.1 地理位置


    运河新城单元 GS1202-R21-39 地块位置位于丽水路与侯圣街交叉口东南角,涉及杜子桥煤库大部分区域以及煤库北边的杭州尚轮轮胎有限公司和杭州金佰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部分区域,地块前期调查面积约37200m2,长约310m,宽约120m。


    1.1 场地周边环境


    本场地位于丽水路与侯圣街交叉口东南角,东侧为杭州公交集团拱康路公交停车场;南侧为上塘高架和京杭大运河;西侧为拆迁空地,拆迁前为杭州炼油厂杜子桥卸油站;北侧为拆迁空地,拆迁前为杭州尚轮轮胎有限公司、杭州金佰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部分厂区。调查及风险评估情况


    1.1.1 土壤污染情况


    前期场地环境调查和场地环境补充调查结果,场地内土壤关注污染物为苯并[a]芘、六价铬和砷。


    1.1.2 地下水污染情况


    根据前期场地环境调查和场地环境补充调查结果,场地内地下水检测结果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无需纳入风险评估。场地内地下水应按照IV类标准要求使用,不得直接用于生活饮用水等敏感用途


    1.1 整体修复项目概况


    1.1.1 项目修复目标


    根据《GS1202-R21-39地块(杜子桥煤库)污染土壤修复方案》中的污染土壤修复标准,本场地未来规划为二类住宅用地、防护绿地及道路用地,因此本场地污染土壤修复标准限值根据用地规划确定,具体如下表2.3-1所示。

    表2.3-1 39号地块污染土壤修复目标值

    针对异地修复后污染土壤,含有机污染物(苯并[a]芘)的污染土壤,修复标准必须满足下表2.3-2标准要求。无机污染土壤稳定化后,土壤浸出液重金属含量的测定参考《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 577-2010)执行,按照验收标准为 GB/T14848-2017 地下水 IV 类标准,必须满足下表2.3-3和表2.3-4标准要求。

    表2.3-2 有机污染土壤修复目标值

    表2.3-3 无机污染土壤修复目标值(总量)

    表2.3-4 无机污染土壤修复目标值(浸出液重金属含量)


    1.1.1 修复技术方案


    本项目涉及土壤清挖、运输、暂存、修复方案。涉及多环芳烃类(苯并[a]芘)污染土壤427.1m3,六价铬污染土壤634.63m3,砷污染土壤399.02m3。整个场地修复土方总量为1460.75m3。根据本项目修复方案,本项目重金属污染土壤采用稳定化工艺进行修复,多环芳烃污染土壤采用化学氧化进行修复。



    1 修复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1.1 项目工程调整情况


    本项目施工期间基本按照修复方案执行,修复目标、修复范围、技术方法等均未发生调整。


    1.2 修复工程实施情况


    1.2.1 场地施工平面布置


    图3.2-1 项目场内施工设计布置图

    本项目涉及土壤清挖、运输、暂存、修复方案。涉及多环芳烃类(苯并[a]芘)污染土壤427.1m3,六价铬污染土壤634.63m3,砷污染土壤399.02m3。整个场地修复土方总量为1460.75m3。

    根据基坑降水收集水量定期进行采样监测,送具有资质(CMA)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检测项目全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合格的水用于本场地洒水降尘。

    施工废水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大气质量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施工期间达到噪声评价标准参考《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1 效果评估方案


    1.1 效果评估范围


    本项目涉及土壤清挖、运输、暂存、修复方案。涉及多环芳烃类(苯并[a]芘)污染土壤427.1m3,六价铬污染土壤634.63m3,砷污染土壤399.02m3。整个场地修复土方总量为1460.75m3。


    1.2 效果评估内容


    根据相关管理文件的要求,本次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主要是通过文件审核、现场勘察、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等方式,考核和评价治理修复后的场地是否达到在场地修复技术方案中提出且报环保部门备案批准的修复范围与修复目标。

    (1)考察清挖后的基坑坑底和侧壁的原址土以及异位修复后的土壤是否达到合同和修复方案中所规定的修复目标值;

    (2)对清洁区土壤的污染情况进行验证;

    (3)对洁净区土壤的污染情况进行验证。


    1.3 评估技术路线


    本次效果评估整体程序包括污染场地清挖效果评估。具体程序如下图所示:

    图4.3-1 污染场地异位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程序



    1 效果评估结果


    1.1 基坑修复效果评估结果


    经过两次基坑效果评估,针对已经完成污染土壤清挖的XF1-XF10基坑、夹层清洁土和洁净区进行验收,本次两家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表明,XF1-XF10基坑的清挖修复效果合格。

    1.2 异位修复土壤效果评估结果


    1.2.1 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结果


    针对基坑清挖后进行异位稳定化修复的效果进行采样评估,采集稳定化修复之后的土堆,本次两家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表明,本次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样品未出现关注污染物超相应修复目标值情况。因此可判定本次修复的重金属污染土壤达到修复要求。

    1.2.2 有机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结果


    针对基坑清挖后进行异位氧化修复的效果进行采样评估,采集氧化修复之后的土堆,本次两家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表明,本次有机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样品未出现关注污染物超相应修复目标值情况。因此可判定本次修复的有机污染土壤达到修复要求。

    1.3 清洁土壤验证性评估结果


    本次采样的XF1-XF10基坑共清挖出清洁土壤约6951.64m3,设置采样土壤样品13个,检测指标为砷、六价铬和苯并[a]芘。本次两家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表明,本次清洁土壤验证性评估样品未出现关注污染物超相应修复目标值情况。因此可判定本次清挖的清洁土壤满足回填至场地的质量要求。


    1.4 洁净区评估结果


    对于清洁区疑似二次污染区域,考虑到清挖运输期间,可能到导致污染土壤的遗洒,需要对其表层土壤进行采样,为验证本次修复施工的二次污染的防治效果。共10个样品主要涉及施工道路和暂存区,涉及的检测指标包括砷、六价铬和苯并[a]芘。

    本次两家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表明,本次清洁区验证性评估样品未出现关注污染物超相应修复目标值情况。因此可判定疑似二次污染区域土壤满足相应要求。


    1 后期环境监管要求


    1.1 场地土壤后期环境监管要求


    场地中砷和防护绿地及道路用地范围内的苯并[a]芘的修复目标值高于GB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因此本场地中的砷浓度超过20mg/kg和苯并[a]芘浓度超过0.55mg/kg的土壤属受限制使用,根据前期风险评估结论,其满足本场地作为住宅用地开发要求,但该土壤需要外运时,需要开展环保符合性的评估工作,根据接收地的土壤背景浓度、GB36600中接收用地性质对应筛选值和接收地土壤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评估标准值确定土壤接收的标准,并在接收后实施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以确保接收地的地下水和环境安全。

    1.2 场地地下水后期环境监管要求


    本场地地下水综合评定达《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本地块不涉及地下水开发,故无需对地下水实施后期监管。

    1.3 异地修复后土壤的环境监管要求


    本项目修复工程采用异位修复的模式,将场地内污染土壤清挖运输至原杭钢半山基地内,暂存期间需要采取部分措施以满足环境监管的要求。

    (1)稳定化处理之后的重金属污染土壤应暂存于做好防渗的硬化地面上,且单独分堆堆放;

    (2)堆放期间产生的堆放区域生产的渗滤液,应进行收集并处理到相应的标准后排放;

    (3)在堆放区域的显眼位置设立相应的告示牌;

    (4)应安排专人或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对暂存土方进行日常管理。



    1 结论与建议


    1.1 效果评估结论


    效果评估单位对GS1202-R21-39地块 (杜子桥煤库)污染土壤修复工程开展了修复效果评估工作。通过对项目施工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采样等手段,根据相关第三方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得出如下结论:

    (1)本项目修复施工内容对基本依照修复方案内容开展实施,施工报备材料齐全,过程记录基本完整;

    (2)项目修复工程总计清挖污染土方1967.09m3。效果评估单位共组织了2个批次的基坑修复效果验收工作,根据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基坑底部、侧壁土壤样品、修复后土壤样品关注污染物全部低于相应修复目标值,判定基坑、异位修复效果合格;

    (3)项目清挖涉及清洁土方6951.64m3,对清洁土方的验证性评估检测数据表明,所有清洁土壤的关注污染物浓度均低于相应修复目标值,判断合格;

    (4)现场洁净区效果评估结果表明,表层土壤中的残留关注污染物均远低于相应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因此判定修复施工过程的洁净区二次污染防控效果合格。

    综上,通过本次效果评估工作,同时结合场地前期的有关技术资料,目前场地土壤的目标污染物浓度均低于修复目标值,项目修复工程修复效果合格。经地块污染治理修复施工后,已满足后续作为住宅用地使用的要求。



    1.2 建议


    (1)本场污染土壤已外运至异地暂存场地完成修复,尽快落实土壤的最终处置去向。

    (2)本场地内土壤经清挖修复后但污染物浓度仍然高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一类筛选值,因此土壤的外运时应开展环保符合性的评估。

    (3)暂存污染土壤的场地应定期开展暂存期间水、气、噪声等指标的监测,加强暂存地的现场管理,做好二次污染防范措施。

    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月19日